发布部门: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地、市、州、县(市)土地管理局,神农架林区土地管理局,沙洋农场土地管理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较快,预计今后外资企业还将有进一步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和投产对促进我省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用地上,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管理滞后、没有依法签订场地使用或出让合同,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使三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地方不顾国家利益,竞相压低地价;有的地方,业务素质差,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使用条件不严格,给今后土地管理部门留下了纠纷隐患,为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外商企业用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创造好的投资环境和及时向外商投资提供用地,是吸引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条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作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正确处理依法管理和积极为外资企业服务的关系,坚持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维护国有土地收益和保障外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利,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外资企业用地的合理需求。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供地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通过出让或划拨场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属于商业、金融、旅游、服务、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采取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出让金。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属于科学技术工业土产和公共福利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一般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收取场地使用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补办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利用中方企业原有场地,土地使用或出让合同的签订。
中方合营、合作者,利用原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营或合作条件的,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中方合营合作者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中方合营合作者缴纳,也可经合营、合作双方约定,由合资、合作企业缴纳。租赁中方厂房、场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租方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出让金。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但中方未将土地作为合营合作条件的合资企业,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合营、合作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费或出让金由合资企业缴纳。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行为,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和场地使用合同又是按国际惯例和经济运行形式签订的。土地按法定审批权限批准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因此必须加强时合同的管理。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因时间紧迫,来不及认真磋商,可先签订意向协议,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正式合同。各地要根据[1992]国土(建)字第7号印发的示范文本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签订。合同用词要严谨,语言表达要准确、字迹端正,不得涂改,各条款不得自相矛盾。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面积、地点、规划用途,投资开发期限内地开发程度、出让金额、支付方式、期限、币种,双方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费调整的期限及幅度、违反合同的罚则,及其它应约定的事项。同时,还必须附有土地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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