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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180

发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1年1月2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外商 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独资企业和中方干部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中方干部,系指应聘到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的属国家干部(含合同制干部)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  

第四条 市人事局和 香洲区、斗门县人事局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第二章 招聘与管理  

第五条 独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招聘在职干部,应将用人计划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应根据独资企业的需要,积极为其推荐人选。独资企业在向人才交流中心呈报计划后,也可自行物色在职干部。  

第六条 独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一般应在市内招聘。若所需的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人员市内无法解决,确需到市、县外招聘的,必须符合市政府有关调进条件,并经市、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独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向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毕业生分配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聘用到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并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合同鉴证手续。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或工作任务;  

(二)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生产、工作条件和 劳动保护;  

(五)劳动纪律、奖惩、辞退和 辞职;  

(六)变更和 解除合同条件;  

(七)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补充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续订合同仍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第九条 在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对暂时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作待业人员处理,并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有新单位接收的,按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介绍到新单位,属于合同期满或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待业在一年以内的,工龄连续计算;待业超过一年的,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关联法规:  

第十条 独资企业对在完成任务、革新生产技术和完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并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其实绩,可选派其参加市、省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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