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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201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 

发布文号: 中银信(1996)21号 

中银信(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更好地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现将总行制订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下发各分行,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提高贷款质量。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本《操作指南》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是中国银行办理的重要贷款业务之一。此项业务涉及两种体制,两种市场,两种货币。只有努力办好此项业务,才能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的国内外形象,扩大中国银行的影响。与此同时,要善于通过扩大资金运用,达到带动其他业务全面发展,增加中国银行收益的目的。  

鉴于此项业务在近年来发展很快,办理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为逐步规范此项业务,推动其健康发展,特拟订《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业务操作指南》,以明确此项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进行步骤。  

办理此项业务应值得注意的是,此项业务涉及面广,开展业务前需广泛阅读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望各级信贷人员具体办理此项业务时认真遵循。  

第一部分 参阅的重要法律法规  

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应熟知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法律法规中关于信贷方面的条款规定。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重点了解:  

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业务指导原则,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同一贷款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 担保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除外。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执行《贷款通则》(试行)  

重点了解:  

贷款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规章。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延期贷款利率,按签定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则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  

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加强贷款管理,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 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三、执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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