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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发表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63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23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1月1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 

4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姐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生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织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应将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列入本企业章程;企业开业,企业职工即可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指导、帮助企业职工组建。 

第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报西安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加入工会的外籍职工离开本企业回国时,须交回会员证,如本人需要,由西安市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设组织员1人,享受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权利。 

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设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企业配备脱产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助职工与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企业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参与企业有关职工利益的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监督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参与本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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