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鉴于委托区、县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初审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开展工作,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京政发(199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8月30日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京政发(199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抓住机遇,更好地利用外资,兴办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区、县政府和部分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名单见附件)审批第一、二产业非限制性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权限,由500万美元扩大到1000万美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的上述审批权扩大到3000万美元(后者限于高新技术项目)。
二、将区、县政府和附件一所列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部分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见附件二)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的权限,由300万美元扩大到500万美元。
三、上述由区、县政府和附件一所列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报市计委、市经贸委及主管委、办备案,合同和章程必须报市经贸委备案。有关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10日内,如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四、下放第一、二产业非限制性外资企业章程审批权。在区、县开办投资300 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其章程由所在区、县政府审批;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开办投资500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后者限于高新技术项目),其章程分别由开发区管委会和试验区办公室审批。上述机关批准的外资企业章程,必须报市经贸委备案,市经贸委在收到备案文件10日内,如不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五、将外资企业下放到所在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管理。各管理机关应为外资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尊重企业享有的各项权利,促进外资企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外资企业人员因业务出境,仍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 一、部分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名单
二、部分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名录 1993年7月29日
附件一:部分有审批权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名单 市旅游局、机械局、粮食局、一商局、市电子办、市一轻工业总公司、二轻工业总公司、纺织工业总公司、汽车工业总公司、医药工业总公司、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化工集团公司、工美集团总公司、印刷集团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供销合作联合社、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建材经贸集团总公司、建工集团总公司。
附件二:部分第三产业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名录
(一)餐饮业(餐馆、快餐公司、送餐公司);
(二)咨询、信息服务(不含国内广告);
(三)小型服务业(美容美发、清洁服务、搬家公司、家庭劳动服务公司);
(四)小型旅游娱乐设施(保龄球、台球、游泳池、健身房、小型旅游景点);
(五)酒吧、歌舞厅;
(六)小型商业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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