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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207

发布部门: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和中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组建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已经批准的企业章程等文件设立管理机构。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凡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反映自己的要求,参与企业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事务。

第五条 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手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决定撤换。

第六条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得在该企业领取工资,可经董事会决定,发给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聘用或解聘。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及其管理部门都无权单方面决定聘用或辞退。

第九条 外方或中方投资者、合作者及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经董事会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外商及其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未验资企业不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无特殊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

2.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形成预定的生产能力或使产品达到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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