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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325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府令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客商)来我省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客商以外汇、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我省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 

第三条   特别鼓励客商向下列领域投资: 

(一)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作,以及开发性农业和社会发展事业; 

(二)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三)利用、改造本省现有生产企业,提高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布局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在我省投资举办的三资企业,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在政策上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相应优惠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为三资企业依法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提供便利,及时帮助三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和指导。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干预三资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不得侵犯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经委),在利用外资和管理三资企业方面,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计划部门编制全省利用外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国家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在本省的贯彻实施。依据法律、法规,起草本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有关三资企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审核和批准三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三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实施; 

(四)确认和考核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五)指导和协调三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在省的权限内,向地、市、州、县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下放利用外资审批权限的具体方案,由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八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三资企业,其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实行集中讨论、一次审定、集中盖章的审批办法。 

第九条   在本省境内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基建项目的报计委审批;属技改项目的报经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我方投资者负责向省外经委报送下列正式文件(各一式二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核发批准证书: 

(一)我方关于举办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四)合营各方签订的正式协议、合同、章程及其有关文件、附件; 

(五)我方投资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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