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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7-09 浏览次数:497

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8号

印发《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委托审批,是指市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委托给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的委托和监督管理以及委托后的审批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计划、经济、城建、财税、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本市进行符合国家和本市投资方向及产业政策的投资。

第六条 市政府在国务院授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政府根据广州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务院授权审批权限的变化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委托审批权限或撤回对受委托机关的委托。

第七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具体负责审批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2名以上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广州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的审批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受委托机关,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市政府可委托其以市政府名义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其审批工作部门配备有专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

(三)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门从事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

(四)计算机操作系统应与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网。

第九条 市政府向受委托机关委托审批或核发批准证书,以签订委托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委托责任书载明委托范围与权限、委托期限、委托要求、第一责任人和违反委托约定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受委托的审批权或核发批准证书权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

第十一条 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受委托机关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文件、材料。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设立文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或者初审上报的决定,并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者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受委托机关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要求其限期补报或者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超出受委托机关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到申请的受委托机关应当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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