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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96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泸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泸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泸州市经委核准。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本市核准权限以内的项目,由泸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泸州市商务局及区县商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和综合服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规划;

(三)依照权限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四)办理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资格认证材料的上报;

(五)调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投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六)协调、指导企业执行合同、章程,监督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劳动、工商、财政、税务、外汇管理、海关、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项目申请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投资者申请。核准机关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文件、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或转报。

报送各级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式、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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