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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15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吸引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外商来我省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外商投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审批管理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分为省和市(地、州)两级。

第四条 省级审批管理机构为吉林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四个组:

(一)综合咨询组:设在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向中外投资者介绍合作机会,提供商务、法律、政策及其它业务咨询等工作;接受委托起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文件,并代为办理报批手续;接受委托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及业务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综合业务。

(二)项目审批和建设协调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批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工程评估和扩初设计审查的安排,重大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

(三)合同审批管理组: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合同、章程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履行。

(四)生产协调组:设在省计经委,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综合统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方面,省与国家及省与市(地、州)的业务关系,仍按现行机构相互对口。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含流动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州)有关部门审批;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审批管理机构初审后,由省计经委、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凡属下列外商投资项目,须由省审批管理机构审批:

(一)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

(二)出口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三)涉及产业合理布局和合理经济规模的项目;

(四)建设和生产条件需省和国家平衡的项目;

(五)省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企业(公司)、驻省的中直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公司)参与的项目;

(六)国家和省对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的其它项目。

上述项目须报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经贸委分别上报。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双方(中方和外方)签订意向书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报项目建议书。中方根据双方签订意向书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和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应附意向书、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双方共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按项目建议书的上报程序报批,并抄报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外方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的其它批复文件。

(三)申报合同、章程和领取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双方签订合同、章程,由中方上报合同、章程,并申领批准证书。报批的合同、章程需附下列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及其批复文件、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委派书。

(四)申领营业执照。

(五)办理其它手续。

第九条 设立外资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报项目报告。外商经考察后如在省内举办外资企业,则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编写举办外资企业的项目报告,并按审批权限报市(地、州)计委(计经委)或省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批组审批。报批的项目报告需附:外商法人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批复文件,代理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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