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1999]37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的换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 换发税务登记证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本次外资企业的换证工作在1999年8月1日——9月30日期间进行。
二、 税务登记证的打印
(一)税务登记号码:为保证今后全市税务登记证号码位数的统一,对于新办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由一位调为18位。即涉外企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9位码,在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在后加三个“0”。
(二)有效期限:打印长期。但对工商部门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新办登记或换证的纳税人,若企业经营结止日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的,则随机打印起始日期和实际经营结止日期。
三、 换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为了简并换证程序,各区县分局对无变更项目的涉外企业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代码证书和原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有变更项目的涉外纳税人,应先做变更登记,再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
(二)为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照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
(三)这次换证,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要对现有涉外企业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四、 各区县局应于10月8日前上报涉外企业换证总结和计算机系统中相关报表,为满足总局换证报表要求,请各区县局在总结中提供“未换发税务登记证户”,其中包括“待发证户”、“已注销户”、“非正常户”三项数据。
五、 根据市局规范化要求,在换证过程中,各区、县局、各分局应为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审批表》,核对纳税人填写内容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各区县局在换证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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