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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442

发布部门: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冀商外资字[2006]74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范围

(一)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商务部门一次性审批的限下鼓励类外资企业的“确认书”;

(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其他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门批准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的“确认书”;

(三)服务贸易领域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四)外商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限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书”;

(五)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确认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省商务厅负责出具的“确认书”;

(七)对已设立的限下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进口证明”。

上述限上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确认书”,通过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审核出具。

二、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由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外商投资企业,须通过各设区市、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转报书面申请。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请示;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的说明;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有年检合格记录);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加盖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7)省商务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类企业”申请出具“进口证明”,还须提供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总额和进口设备更新情况予以说明。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外商投资企业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适用产业政策审批条目、“自有资金”总额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3、省商务厅收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通过网络向商务部备案,由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或“进口证明”一式四份,并附加盖进口设备专用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同时抄送石家庄海关和企业所在地海关。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省商务厅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4、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设备之前,凭“确认书”或“进口证明”和其他相关文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有关“确认书”的变更程序

1、省商务厅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商务厅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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