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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的洽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134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加速发展经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在本市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或接受外商投资开设自营企业(简称外资企业)的洽谈工作和审批程序,暂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开办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要根据全市的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由上海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海市利用外资优先发展行业及重点项目计划》,作为对外洽谈的依据。

第二条   本市开办合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有关洽谈、审批事项,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归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与市对外经贸委明确分工,互相配合,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为了对利用外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仲裁,建立上海市利用外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位副市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市对外经贸委。

第三条   为开办合营企业所进行的业务洽谈,一般可分为探讨性洽谈和实质性洽谈两阶段。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划,主动与外商或接受外商要求,就开办合营企业进行探讨性洽谈,同时进行对外商资信的调查工作。

在探讨性洽谈的基础上,经过比较和选择,如中外双方均认为有开办合营企业的可能的,由中方进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提出筹设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外双方可以进行实质性洽谈,就生产经营方向、企业规模、投资总额、双方出资比例、技术转让、设备价格、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条件进行洽商;同时应就场地、厂房、交通运输、能源和原材料供应、产品内外销比例、外汇平衡、资金筹措和偿还等问题,编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双方认为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条件基本谈妥,可草签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拟订合同企业的章程草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的合同和章程草案经审查同意后,中外双方即可正式签订合同,成立董事会,通过章程,并报请审批机构颁发设立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凭设立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合同和章程给予注册,发给营业执照。

合营企业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

不论是探讨性或是实质性洽谈,在每次洽谈后的二天内,洽谈单位应填写《洽谈情况表》,报送主管部门,抄送市对外经贸委集中信息,每周一次汇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   开办合营企业的审批权限:

(一)投资总额不超过五百万美元,不需要新建厂房,能源、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能自行安排落实,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的合营企业,不论生产性项目或非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报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可授权主管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报请市对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区、县开办的这类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不超过二百万美元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有关文件,可授权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请市对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并报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投资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区、县举办的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二百万美元以上),不超过三千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产品为国家急需,基本建设、能源、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能由本市自行安排落实,外汇收支能在本市综合平衡的合营企业,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草签的合同和章程草案,均应由主管局审查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并抄报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经贸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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