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及《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现对设在本市各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财政登记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境内有关法律,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设在本市各区、县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二、凡在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30天内,需携带有关政府部门核发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合同、章程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到以下指定的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中央、市属单位在各区(县)开发区内开办的外资企业到北京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二)区县属单位在各区(县)开发区内开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到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中央、市、区(县)单位同作为中方在各区(县)开发区合资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按照中央、市,区(县)投资比例多少确定登记的部门。中央、市属单位投资比例大于区(县)属单位(含50%比例)的合资、合作企业到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低于这个比例的,到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局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凡在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京财开字(1993)001号文规定,在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发布后,凡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指定财政部门补办登记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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