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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发表时间:2012-07-11 浏览次数:392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5年4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与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   工会必须遵宪法、法律和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时应当将组建工会工作载入本企业章程,筹建工作开始后职工即可筹建工会,开业、投产时应当建立工会。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帮助职工组建工会。

第八条   工会会员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满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

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第九条   工会应当设专(兼)职的工作人员。职工在一千人以上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职工在二百人以上不满一千人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职工不满二百人的,应当有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或者组织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工会委员会成员,其工会职务自行消失。

第十二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企业行政方面确需调动其工作时,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在六个月以内补选。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从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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