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 > 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10 浏览次数:146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二、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三、记载资金的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帐簿按规定贴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的,按规定贴花。

五、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上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六、其他征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税现行规定执行。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