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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发表时间:2012-03-29 浏览次数:281

在这里,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制度,希望通过我的介绍,大家能对中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个大致的了解。

一、相关的立法背景

首先,在介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问题之前,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立法背景。在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立法没有按照一般的立法模式,也就是先制定一般法,后颁布特别法的方式进行,实际情况是,作为特别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在《公司法》颁布十几年之前就已经开始实施了。经过多年的实践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逐渐成熟,据不完全统计,在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超过了200多部,因此,可以这么说,多年来,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并不相同,包括企业设立、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变更、税收制度等等。在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年里,外商投资企业在很多方面都享受着比国内企业更优惠的待遇。但随着《公司法》的出台和不断修订以及以两税合一为代表的立法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已逐渐消失。

在企业退出机制方面,我国《公司法》第十章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主要针对的是公司的非破产清算;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和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则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企业法人的破产做出了规定。

上述这些立法都是对于企业清算的一般性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应首先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上述一般性条款。

二、2008年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法律适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种类

与一般企业一样,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主要有两种,一是破产清算,二是非破产清算。对于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240条规定: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就是说,三资企业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来说,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清算都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从本质上讲大同小异。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做出了详细规定,是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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