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程序及相关法律实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自行清算程序
(一)申请解散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公司法》第181条解散原因之一的,经公司权力机构决议通过,可以提前解散公司。
公司申请解散阶段的具体程序为:
1、企业权利机构决议解散。外商投资企业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商投资企业在公司董事会作出提前解散的决议后,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并提交以下资料:
(1)解散申请书 (2)董事会决议(3)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4)所辖政府基层组织(如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工业园)的意见。
3、原审批机关的批复。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复。
(二)成立清算组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根据《公司法》及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董事或董事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并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参加。董事会指定清算组人员的应制作委派书,并由董事签字确认。清算自成立后,应按照规定分别向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清算备案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成立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公司自成立清算组成立之日起正式进入清算程序,从此公司不得进行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确定清算开始之日的意义重大,其意义主要在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纳入独立的会计年度,清算开始之日即为清算会计年度开始之日。
2、自清算开始后60日内,企业应向税务部门申报截止清算日前的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清算组应自清算开始之日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且60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如清算组未履行该业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清算组应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组应自清算开始后10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15日内向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清算备案,15日内向海关申报并开始办理减免税进口物资销案手续。
(三)通知债权人及报纸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已知债权人应以清算开始日前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有关账册上记载为准。公告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司清算原因,债权申报期限,清算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与核定
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债权申报,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报纸公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详细说明债权有关事项。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不会导致该债权消灭或债权人丧失有关权力,在清算终结之前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清算组仍应进行登记。
2、债权核定:清算组在接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制作债权登记册,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对债权申报材料进行核定,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核定意见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关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期限及不起诉情形下清算应如何进行等问题,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个人认为如果债权人对清算组的债权核定有异议,但在收到通知后没有起诉的,不影响清算程序正常进行。为此清算组有必要在债权核定意见中明确告知逾期不起诉的不利后果。
(五)制定清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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