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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发表时间:2012-03-11 浏览次数:372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问: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的40%,现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持全部股分转让给另一家内资企业,该房地产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在这一股权转让手续中,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1、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后,企业经济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2、如果外商投资者系外籍个人,此笔业务的纳税问题应咨询地方税务局。如果外商投资者系企业,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即股权转让收益的10%征税。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一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若此企业属特殊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91年7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刚看其实际生产经营期限是否超过十年。若未超过十年,刚应追缴已减征、免征税额;若已超过十年,则无需追缴。

问: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的40%,现外国投资者将其所持全部股分转让给另一家内资企业,该房地产企业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在这一股权转让手续中,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1、股权转让业务发生后,企业经济性质由外资变为内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原外商投资企业应办理税务清算和注销手续,并重新办理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2、如果外商投资者系外籍个人,此笔业务的纳税问题应咨询地方税务局。如果外商投资者系企业,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即股权转让收益的10%征税。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一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若此企业属特殊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91年7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刚看其实际生产经营期限是否超过十年。若未超过十年,刚应追缴已减征、免征税额;若已超过十年,则无需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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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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