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 核准
权限: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合并各方解散,设立一个新的企业;
2、各合并企业至少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三次;
3、各合并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各合并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合并企业订立合并协议;
6、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预选核准并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需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4、原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新设合并的决议;
5、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
6、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9、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10、载明企业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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