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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那些事儿--股东派生诉讼简析
发表时间:2014-02-24 浏览次数:413

公司那些事儿--股东派生诉讼简析

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 郑益能律师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

1、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个人与单位。

四、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诉讼地位

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

五、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当行为侵害时可立即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的一条基本理念是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因此公司一旦受到损害,就应由公司决定是否及如何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其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才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即原告股东在起诉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机关采取措施,否则不得提起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请求公司机关采取措施的行为就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具备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股东派生诉讼的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派生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我国借鉴国外成熟之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本土的司法实践,通过对我国公司法所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本着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的目的,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七、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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