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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困顿,股东意见不一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293

公司经营困顿,股东意见不一,怎么办?

2008年04月30日

北京首例援引新《公司法》解散公司案给出答案

一、内容提要

股东怀着美好的愿望,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但公司从诞生那一天起,就很不顺畅,连年亏损,直至全面停业。是采取措施,恢复经营?还是就这样拖着?还是立即解散?股东之间意见不一,甚至连董事会、股东会都无法正常召开。公司何去何从?北京法院首例援引新《公司法》183条判决解散公司案,给出答案。

二、基本案情

2002年1月14日,北京某研究所与泰州某公司、自然人王某,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58万元,其中研究所以货币资金出资430万元,泰州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28万元,王某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很困难,前三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不足30万元,亏损达70多万元。2005年后就已完全处于停业状态,但当年又发生亏损70多万元。为此,公司曾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寻求解决途径,但最终难以形成决议。此后,公司干脆连两会也召开不起来。与此不相称的是,王某却利用自己担任、公司又无法罢免的总经理职务身份,依然每月从公司领取达3万元的工资,股东矛盾无法调和。作为现金出资的两大股东,要求立即解散公司,而作为非现金出资的王某却在玩猫抓老鼠的游戏,避而不谈,而《公司章程》又规定,解散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显然,公司到此已无法自行解决问题。于是,形成诉讼。

三、法院判决

2005年底,两家单位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散公司。一审法院本着为各股东、为社会负责的态度,对援引新《公司法》解散公司相当慎重,仅开庭就达五次,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审理,终于一审判决解散公司。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某的上诉请求。

四、双方争议焦点及研究所代理意见

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解散公司的主要观点是: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解散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现原告单方面要求解散公司,是对《公司章程》的违反;2、公司在2003年前,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途,曾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认定的《检验报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之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约100万元。企业资产并未减少;3、企业目前陷入困顿,是因为其他股东从中作梗;4、公司能够自己解决问题,他本人随时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对此,研究所代理人主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对被告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首先,本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王某委托的评估事务所测算,公司成立第一年应完成销售收入720万元,实现净利润13.68万元;第二年完成收入1680万元,净利润171.12万元;第三年完成收入3120万元,净利润417.8万元;第四年完成收入2700万元,净利润259.74万元;第五年完成收入2304万元,净利润163.4万元。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据王某提供的财务报表反应,该公司第一年实现收入1.5万元,亏损24.4万元;第二年收入24.5万元,亏20.4万元;第三年收入2.4万元,亏31.5万元,第四年没有任何收入,亏73.6万元。四年累计实现收入28.4万元,亏149.5万元。06年由于王某未提供报表,具体亏损数额不祥,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当年公司仍然处于完全停业状态,亏损数额上升是必然的。

既便是上述亏损数额,也还是在公司五、六百万现金存款获得利息支撑下发生的亏损,如果公司存款减少,上述亏损数额必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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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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