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
发表时间: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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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
由于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公司资金严重匮乏、公司经营不景气等原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公司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或者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才可以决议解散;此外,国有独资公司需要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才可以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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