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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巨头2.39亿元股东权益纠纷案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465

小股东状告控股股东的诉讼,经过管辖两审和实体两审、历经15个月的诉讼,最近终于尘埃落地。

但令人回味的是,终审结果又回到了15个月之前的情形:小股东仍然是小股东,大股东仍然是大股东,并没有因发动诉讼而减持股份,更没有因这场诉讼而失去控股地位。但付出的代价是惊人的:职工人心涣散了15个月,生产利润下降了15个月,和谐被冻结了15个月,时针被逆转了15个月-------

不过,作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却从中品尝到了办理此类案件的艰辛。形成的文字资料多达16万字。

下边仅将诉讼中代理人制作的主要文书展示如下: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成都市新天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少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全兴都。

案由及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本案原告长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诉申请人股东权益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依法将该股东权益纠纷一案移送至山西省高院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长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长钢(集团)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合同》,申请人依照合同出资40800万元,依法成为长钢集团的控股股东,持有股权为58.29%。2006年6月9日申请人收到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民保字第005号《民事裁定书》,知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应原告诉前保全申请,对申请人持有长钢集团股权中的25200万元予以冻结。当申请人对此提出管辖异议后,又与6月24日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答辩、举证和应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根据金额争议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管辖的金额标准为3000万元人民币,而原告《起诉书》的诉讼标的金额已达2.39亿元人民币,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1995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做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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