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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股东有权要求退股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483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5月1日止,三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故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鼓动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鼓动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评述:

本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召开或者超过规定的时间没有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直接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鼓动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有权要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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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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