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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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说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未能缴纳股款的出资违约行为有区别。虚假出资本质上是欺诈。行为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虚假出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出资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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