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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与股东并非同一概念
发表时间:2012-03-09 浏览次数:400

对公司发起人的定义存在不同的学说或理论。一种观点认为,发起人是启动股份公司设立程序,依法完成发起行为的人。〔1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发起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并通过其活动而使公司获得成立的人。 〔2〕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设立人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的股东,不包括那些虽然参与公司组织的创建活动,但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或没有对公司出资的人。公司设立人是设立中的公司的执行机关,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 〕第四种观点认为,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我认为,发起人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缴纳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股东则是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股份,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的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即无论是何种公司,也无论该公司的大小、资金的多少、经营业务的种类、存在时间的长短,甚至无论是同内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有发起人和股东的划分。二者具有不同的定义,也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区分二者,不仅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所需,也是实践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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