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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否以劳动力替代实际出资
发表时间:2009-11-23 浏览次数:342

有当事人咨询我,“我技术比较好,我能不能用我的技术作为出资?”

对于这样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判断。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由此可见,公司股东的出资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股东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有所限定的:应当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就要求股东的出资首先是财产,其次须能够被货币评估,还须能够转让其所有权;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而技术人员的技术或技能与劳动者本人的人身有紧密的联系,一旦脱离人体则不能存在,如果劳动者以其劳动力作为出资,公司根本无法获得对这一财富的控制,也不可将此财富用以承担对外的债务,所以,这种技能是不能转换成可转让的财产,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也不能作为出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身份还有可继承性的特征,一旦劳动者去世,其出资也自然消失。

因而,即便是劳动者有很高的技术也不能以此技术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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