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身为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午集团”)董事长的孙大午,因被指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1.8亿多元,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158天的牢狱生涯,是孙大午成为挑战制度缺陷的先行军所付出的代价。在事情过去10年后,依然无法释怀。
风波过后,缺乏安全感、或者说对经营企业有些心灰意冷的孙大午,退回到了他最后的防线:大午城。他用了一年时间恢复自己和大午集团的元气,然后便开始实行自创的“私企立宪制”,退出了管理第一线,成为企业监事长,把大午集团的管理工作交给年轻人。
如今的孙大午,有着大把自己的时间,他积极地学习英语,学习新的科学知识。他甚至爱上考古,担任了徐水县釜山文化研究会的会长,自己出资并不遗余力地去证明一那座离大午集团不远的釜山,正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真正源头。
湖南律师解说: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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