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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董事长在人格名誉权纠纷案中胜诉
发表时间:2012-06-26 浏览次数:450

广东格力电器董事长朱江洪诉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纠纷一案近日审理终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告仲大军在原刊登攻击朱江洪文章的报纸上,以同样的篇幅刊登消除失实评论影响、向原告朱江洪赔礼道歉的文章,并赔偿给原告朱江洪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12月18日,仲大军在广东《粤港信息日报》(现已更名为《民营经济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禇时健式人物”、副标题为“格力集团内部人事之争的核心是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评论性文章。该文以点评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两者之间关系为引,将矛头对准在格力电器担任董事长的朱江洪,把朱江洪评析为“禇时健式人物”,称朱江洪“想通过股权置换,把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8%的股份分30%归他个人所有”,提出“透过这场权力之争,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国有资产如何流向私人的画面”,把朱江洪描绘成一个“59岁现象”的人物,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禇时健式人物”。全国范围内一些网站转载该文,并发表了相关评论,使朱江洪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困扰和打击。

朱江洪今年年初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仲大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判,并于今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仲大军所撰写的“格力再现禇时健式人物”一文内容无法律事实依据,是被告主观故意所为,应认定被告的评论和采用无事实根据的事件内容构成侵害行为;其评论效应和虚构事实的手段侵犯了原告朱江洪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应认定被告的侵害导致了原告精神损害和相应的身体伤害,被告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同时指出,对于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请求的裁量,既考虑被告发表文章的表现手段、在媒体中的影响力、涉及的经济利益,又考虑原告受到显而易见的多方困扰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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