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业主应与物业公司订立有关赔偿的特别条款;保险公司开设责任险,并接受物业公司投保;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业主与物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让许先生想不通的是,自己明明付了物业管理费,为何物业管理公司对自己家中的失窃不承担责任呢?
特别约定不可小看
去年6月,许先生带着朋友兴冲冲地去参观自己的新居,开门却发现,屋内一片狼藉,被窃物品价值达7万元。许先生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他在购房时,售楼处“物业管理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的广告吸引了他,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小区住宅保安公共契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约定,应提供治安保卫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没有约定业主家中失窃由物业管理赔偿的特别条款,因此许先生的诉请难以支持。
许先生认为自己既然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有一些业主提出,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在公共契约中对业主的失窃赔偿进行特别约定,业主是否可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中安保部分。
但物业管理公司也有苦衷。目前所收的管理费十分有限,根本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所签的公共契约中也没有约定赔偿责任。业主应依靠公安部门追回损失,或向保险公司投保相关险种。
按过错承担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物业管理部门收受保安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应看其有没有过错。如果物业部门在事发时存在脱岗等未履行应尽义务的行为,这就应按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侵害时,物业管理部门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即出现了“防不胜防”的情况,物业管理不承担责任,而且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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