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遵守公序良俗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我国的民事立法因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就没有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而以“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代称“: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民法是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它坚持私法自治,也就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私法自治不是绝对的,要受国家法律和公序良俗的约束,违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私法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其意愿塑造法律关系,然而这种法律上的自由,必须在法律及普遍承认的秩序原则和风俗规范架构内,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取水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遵守公序良俗这一民法基本原则,而在节约水资源上,理论界尚没有提出民事活动遵守何种公序良俗对取水权有特殊针对性。笔者认为,在这方面,要特别突出遵守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勤俭节约是我国人民的善良风俗之一,与取水权有关的民事活动,都应当受勤俭节约这一善良风俗的规范。为此必须做到:
第一,节约取水。节约取水要求权利人在行使取水权时,应当有节约意识和节约习惯,实施自我约束,取水限于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所必须之水,不应当超出所需之水的限度。即使在法律许可的取水限度之内,也不能形成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作风,不能将水额度用足用尽而不顾是否属于必须之用。
第二,节约用水。取水是为了用,用水更需要节约,要自觉养成勤俭办事的作风,树立惜水意识。节约用水的方法主要包括:加强水的重复利用、减少水流转过程中的损耗、在农业灌溉上运用节约的灌溉方式和技术、在工业上加强循环用水和废水回收处理再利用、在城市生活用水上杜绝奢华性用水、在不同用途上应使用不同品质的水,在日常生活上采取各种节水方式和措施用水等,尽量做到节省每一滴水。
第三,在取水权的相互交往民事活动中推崇节水理念。如在处理涉及多水权人取水用水关系或者相邻关系时,各方都能从节约水资源的立场出发相互谅解、合理处置。在水交易的民事活动中,不得只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不顾水资源的浪费达成交易。总之,取水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勤俭节约的善良风俗,促进对宝贵水资源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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