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业主权利 > 物业配套设施 > <房产篇> 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属于谁(南京地区)?
<房产篇> 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属于谁(南京地区)?
发表时间:2007-01-04 浏览次数:433

根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

超过《南京市建筑物配件停车设施设置标标准与准则》建设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其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业主共用机动车停车位和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并在销售时对两类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和归属予以公示,房屋竣工交付时,两类停车位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停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已竣工的业主共用停车位交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业主未使用前,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业主使用后,由物管企业收取停车位租金和物业管理停车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机动车位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或者出租。

商品房未销售完以前,应当以出售一套房屋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停车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不受此限。

购房人转让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转让。

业主共用停车位的使用和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商品房(含别墅)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大于1个车位/户并与房屋配套销售的,可不预留公共停车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车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房产篇>,,小区内的车位究竟属于谁(南京地区)?”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物业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7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