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儿子去年5月份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忘了交代物业费的问题。搬进这套房子后,物业就不断向我儿子催要前一年的物业费。我们全家认为前一年的物业费是原房主欠下的,因此拒绝缴纳。可是物业却表示我们已经是房子的所有人,理应承担这笔费用。请问这笔物业费我们是否该替原房主负担?
律师说法:
是否需要替原房主承担前欠物业费,要看您的儿子购房时与原房主有没有协议约定。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替原房主承担此前的物业费,那么您儿子就应该补齐前欠的物业费。如果他们没有相关的约定,也就是说,物业服务合同理应针对当时的合同方,也就是原房主。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向你们催讨物业费。
相关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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