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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拒交房,交房“潜规则”被判不合法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259

买了商品房后,交付时有个“潜规则”:必须先交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费,房产商才给你新房子的钥匙,否则就不给。

宁波的黄女士没有买这个账,她拒绝在新房交付时付物业管理费,导致新房拖延了647天才到手,既而,她状告房产商。

她以房产商违约导致交房逾期647天为由,把房产商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万元。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认为,房产商不应该以业主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原因而拒绝交付房屋,并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房产商赔偿黄女士合同违约金21588元。

业主 不肯预交物管费,逾期647天才拿到钥匙

2004年3月25日,黄女士和宁波华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价为565849元。黄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交房时,黄女士拿着房产商提供的提房单去物业公司拿钥匙,物业公司告诉她,必须先交物业管理费,然后才能验房交房。黄女士不同意,要求先交房,日后再交物业费,但被拒绝。她的新房钥匙也无法拿到。

后经有关部门协调,2006年2月16日,华龙公司才将新房钥匙交给黄女士,实际逾期达647天。

“我是卖了老房子再买新房的,一家人租房子花了5万余元。我还办了按揭贷款,这600多天都要付利息的啊,”黄女士说,“这些损失都是房产商造成的,我要他们赔我违约金10万元。”

华龙公司销售部金经理则表示,他们并没有违约,而是业主没来拿钥匙,他们一开始就给了业主提房单、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黄女士不愿预交物管费,是根本就不想交,因为她不打算自己入住,是炒房行为。”

双方曾作过协商,但黄女士提出的10万索赔额和房产商愿支付的差得太远,最后不欢而散。去年6月21日,黄女士起诉房产商。

法院 这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

“房产商委托物业公司办理交钥匙等手续,是允许的。”

主审该案的张法官说,“但是,这是房产商的单方委托行为,此行为的法律后果仍应由房产商来承担。也就是说,物业公司的相关行为应该当作是房产商的行为。所以,案件的责任应该由房产商来承担。”

张法官认为,物业公司因为黄女士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就拒绝交付房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购房合约,应由房产商来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约支付原告违约金。

由于违约金明显高于黄女士所受的实际损失,而且房产商也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减少赔偿金,“另外,黄女士租房地段比所购房的地段要好,租金应该根据和所购房子同类地段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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