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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收取停车费有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2-05-26 浏览次数:140

某小区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把这些车位租给物业管理公司,然后物业管理再把一个一个车位租给小区内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每位业主签订车位租用合同,收取车位费,并将一部分车位费交给开发商,作为开发商的收益。 

没多久,就发生了一位业主的汽车在车库被盗的情况,损失20多万,业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这个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房产,物业公司是从开发商那里租过来,然后再转租给业主,相当于把一套房子倒手转租一下。试问,租客如果在房子里丢了东西,难道要房东赔吗?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了区区几百元就要赔20多万元,未免太不成比例了吧。况且这几百块钱是车位租赁费用,而不是保管费,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该承担保管责任,不同意赔偿业主的这20几万元丢车损失。 

律师评析 

物业管理公司该不该赔钱,要看其与业主之间究竟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车位租赁与车辆保管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业主都要使用这个车位。但是, 他们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如果认定双方间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那么业主汽车丢失就只好自己认倒霉,物业管理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其实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是“保”,就是持有、存放的意思。如果业主晚上下班回来可以随便停,根本就没有人管,那么这就不存在物业管理公司持有或者存放汽车的问题。但是,那样的话恐怕也就没有人交停车费了。实际上几乎所有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车库进入要取卡、出门要凭证、停车要收钱,并且不允许车辆随意停放,必须要停车入位。所以,应该说“保”——保存这个意思是体现出来了。 

另外一个层面是“管”的问题,就是管理、保护、监看的意思。 假如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不理不睬,任何人可以来随便偷、随便抢、随便损坏业主车辆,业主之间可以随便侵占别人的车位,那基本上可以认定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管理,可是那样似乎也收不上一分钱。实际上,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会进行车位划线、编号、要求车辆按照规则停放、派保安巡逻、设置摄像头、出入登记查证以免盗抢等工作,这些工作其实就是管理职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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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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