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免税,但是对个人住房用于出租或其他经营目的的,要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从国际上房地产税收实践以及近十多年来我国对房地产税的研究成果看,对个人自有自住住房征税,既是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物业税的改革方向,是大势所趋。同时,个人住房的商品化、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住房在个人和家庭财产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也为对个人住房征税提供了现实基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应税住房的范围。
分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做法,会发现一些共同点。例如:有的按房屋面积划分等级,面积大的征税、征重税,面积小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价值划分等级,对价值高的征税、征重税,对价值低的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套数分类,对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征税、征重税,对单套住房减税或免税。有的按房屋用途分类,个人住房用于经营的,税负较重,个人住房用于自住的,税负较轻;还有的对住房所有者按劳动能力分类,对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残疾人居住用房实行税收减免。
上述做法,值得我国在设计物业税税制时予以考虑。但是,这些经验多数是物业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做法,在我国物业税开征初期,不可能尽善尽美、一蹴而就。因此,我们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我国个人房地产登记资料不完善、信息化建设落后的实际情况,考虑减轻地方政府对开征物业税会影响当地房地产业 和财政收入的顾虑等因素,尝试征税范围广、免税房产多、重点对少数高价值房产征税的做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健全、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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