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适时开征收物业税,于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博客从各自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为此我先就物业税的征收原则和征收对象发表个人看法。
1、物业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具有财政、经济、社会三大原则。
1)财政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取得,以满足政府机构运转的支出需要、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支出需要和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与各项社会政策的需要。从该原则出发,征收物业税有利于强国惠民,有利于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
2)经济原则也称效益原则,是指通过政府对企业和个人征税,实现经济资源的转移和重新分配,引导经济的良性运行。从该原则出发,征收物业税有利于调节和优化经济结构,使国民经济适度健康发展。
3)社会原则也称公平原则,它要求政府按个人的纳税能力(一般以收入水平为依据)来征税,纳税能力较强的个人应承担较多的纳税义务,纳税能力较弱的个人应承担较少的纳税义务。从该原则出发,征收物业税有利于推行“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想,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2、物业税也称房地产税、不动产税,主要是指对合法拥有土地、建筑物的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物业使用和所有税。以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处于经营和闲置状态时,应该缴纳一定比例的物业税。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含住宅、商娱业用房、厂房等)应由发展商在一定的宽限期后缴纳物业税;已售出的房屋在业主未取得房产证时,由发展商和办证受理部门在一定的宽限期后按各自的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物业税。业主在取得房屋的房产证后自动承担缴纳物业税的义务。对于自住型房屋和财产型房屋应有区别地进行物业税的征收。
笔者认为,只要物业税严格按照以上原则和对象征税,就可视为利国惠民的“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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