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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命丧豪宅物业管理担责赔偿17万元
发表时间:2012-06-15 浏览次数:206

1、案情简述:2002年4月,28岁的郑丽珊购买了东海花园福禄居某号房,同年5月入住,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东海花园管理处)交给郑丽珊一份《深圳东海花园管业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其中对装修施工人员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在向管理处申请手续时,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备齐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办理出入证用);装修人员进入小区必须佩带《装修出入证》,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 2003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原装修工钟先辉携带装了铁锤、卷尺的塑胶袋和几斤旧报纸,走到东海花园福禄居11栋地下车库入口处,对保安员谎称送报纸到5楼搞装修,并出示了一张过期的《出入证》。保安员没有看清楚《出入证》,也没有要求钟先辉登记,即同意其进入车库。钟先辉走到9楼,按了9e房的门铃,对保姆李远秋称是来搞维修的。进屋后,钟先辉即将保姆杀害,在屋内找到1千多元现金和6部手机。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郑丽珊在门外按门铃。钟先辉开门后谎称"保姆没听见门铃,我来检修一下空调。"将郑丽珊骗进房内,胁迫郑给他一笔钱。郑打开保险柜,钟拿走保险柜内的10多万元后,将郑杀害,携带抢得的财物逃离了东海花园。(3)

2、诉讼:同年7月,受害人郑丽珊之母、50岁的钱女士将东海房地产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东海花园管理处、凶手钟先辉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万余元,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3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

3、判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先辉赔偿钱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3万余元。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即17.7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戴德梁行公司对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4、分析:钟先辉侵害了郑丽珊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毋庸置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故东海花园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郑丽珊被杀这一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属于上文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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