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时,一业主小孩(3 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 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分析:
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 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 理公共责任险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 了转移通道 ,物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质下降、 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被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 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 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 、从维系客户关系 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 题带来困难。同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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