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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维修责任应如何划分?
根据“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业主对其所有的物业应承担维护责任;其他设施、设备依情况不 同而不同:
①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由业主负责维修的部分如自用阳台,除自己维修 外,业主也可委托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
②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的部分为: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即房 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
③由市 政公用单位负责维修的部分为: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也由其支付。但是物业管理公司 与上述有关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确定维修责任。
维修责任的承担:
①业主未履行其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 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②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恢复原状,不能修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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