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受赠房”免个税
发表时间:200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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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对其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除此以外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及整个人所得税时,其所纳税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的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未标明房屋价值,税务机关可市场评估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应纳所得税。
而当受赠人转让房屋的,以转让房屋的收入减去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转让房屋价格明显低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是市场价格评估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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