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5.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另有约定的,应当提供房屋原所有权单位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6.市房地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填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征询意见表》,并报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批(此项工作可全权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办)。
三、当事人上报资料、表格送达交易管理部门拿到准予入市的批准书后,即可寻找买家进行交易。
收益如何分
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含)的部分, 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线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
要缴哪些费
卖房者需缴纳以下费用:
交易手续费: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件收1000元,经济适用房买卖减半。印花税:成交价的0.05%。
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免征。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按目前北京市下发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缴纳应为在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以下4种价款再乘售房税率20%。
1.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是指用产权人职务标准内的住房面积乘以当时、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所得的价款。
2.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指的是售房人曾为超标面积部分支付的款项。
3.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指公房出售价格在每平方米4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个人向原产权单位上缴的20%的部分,或5000元以上是上缴的50%的部分。
4.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指上述的手续费和印花税。即〔总售房价款减去1+2+3+4〕 ×20%(售房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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