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规定,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条件,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的二次装修中,不能改动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
3.公共部门(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短期内不允许再次装修或甩顶。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备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的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
初装修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各种问题。另外,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比如,按设计标准出售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二者所付费用不同,具体计算时可用差价冲抵购房款。
作为业主,可以根据《规定》选择房屋交工时的装修标准按“装修设计标准”还是“装修施工标准”,可省却合同制订中的一些口舌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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