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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是否可以转租(上海)
发表时间:2009-05-13 浏览次数:141
房屋转租是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而获得租金性收益的行为。

关于公房的转租,《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已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转租权赋予了承租人,因此公房的承租人在转租房屋时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承租人必须在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前将拟转租的部位、拟转租的承租人等情况书面告知出租人,或将拟签订的转租合同草案送达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未告知出租人而擅自转租公房的,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转租房屋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收回该公房的承租权。

下列情况不得转租:一是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二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公房转租,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擅自搭建,不仅出租人有权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且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应注意两点:(1)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后,增加了合用部位的使用人,将可能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承租人对合用部位的使用应当维持原来的状况,不得随意扩大合用使用部位而影响相邻使用人。承租人要改变合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征得原出租人和相邻使用人的同意。(2)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能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租日。

公房转租当事人应在签订房屋转租合同后的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房屋租赁向市房地资源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1)租用公房凭证;

(2)转租合同;

(3)转租的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转租合同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应出具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公房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公房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收取的转租租金中获取收益,但公房转租期间,原享受租金减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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