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产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一般会进行所谓的“内部预售”,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严禁发展商无证预售。而购房者购买无证商品房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
其次,对购房者来说,其“预购”商品房的行为也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而发生纠纷,由于上述公司的预售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购房者只能主张返还预付款并要求赔偿损失,而当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购房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另外,如果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再就购房者所“预购”的房屋与第三人签订预售合同且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则购房者为此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同样也得不到保护。这是因为购房者与房产公司之间没有合法的预售合同关系。
最后,如果房产公司广告中所作的宣传内容如楼盘的设计方案、小区规划等尚未经过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产公司就构成虚假宣传,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支付了房款后,在今后签订预售合同时,可能面临房产公司的很多承诺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时都要作出重大修改、变更,这时,购房者的购房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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