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原则,职工以低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等,均不宜上市交易。
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售,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申请上市出售审批表》;②住房产权证书;③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④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⑤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时的收入专用票据;⑥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⑦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方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3、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所买卖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买卖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6、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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