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人要求发还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的私房有无时间限制?
发表时间: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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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或继承人在私有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以后重新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私有房屋按诉讼程序判决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产权人重新出现并要求发还产权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房屋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有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认定无主房屋的判决的请求,否则该房屋即收归国家所有。但自认定无主房屋的判决作出后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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