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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公用行不通
发表时间:2005-01-20 浏览次数:0
徐老太太在某市市中心有套临街私房,面积不大,位置却很好,门前就是市区一条繁华的商业街。

该市面粉厂看中它的地理位置,认为有利于产品打开市场,准备将它租下来,作销售门市部。于是与徐老太太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面粉厂每月给付房屋租金800元,租期为三年,如一方违反约定,须向对方支付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

双方说好,下月1日面粉厂搬进来。徐老太太赶紧收拾好房屋等着面粉厂来人。可过了几天,面粉厂突然来人通知,国家有规定,这房他们不能租,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徐老太太却认为他们肯定是觉得房租太高,后悔了。

她拿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将面粉厂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

但没想到,法院并没有支持她,还解除了双方的租赁合同,这是为什么?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我国1983年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早有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本规定,面粉厂作为一个法人单位,是不能租用私房的。所以,后来面粉厂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市面粉厂与徐老太太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其内容是违法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法予以解除。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徐老太太也就不能依合同约定,要求面粉厂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

对于城市私有房屋出租国家有一些法律限制,这就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审查房屋是否符合租赁要求,承租人是否有资格承租,可以向有关房管部门进行咨询。

我国法律要求租赁合同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就是为了审查租赁合同的合法性,为双方当事人把关,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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