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房改试点期间按照原市房地局(市房政安[89]第30号)通知,各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和合使用面积,由各、县房客局测绘队(组)负责实际测量。每套楼房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本幢楼房总建筑面积-凹阳台面积-应扣除面积)÷本幢楼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之和
1. 每套楼房的使用面积指每套楼房内可使用的面积,包括居室、门厅、走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立式壁橱等。
2. 凹凸阳台均按实际测量计算建筑面积。(售价按规定进行折扣)
3. 计算整幢楼的总建筑面积时,应将电梯间、电梯工休息室、配电室、高压水泵房、设备层、地下室、楼内的供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扣除。
二、 1992年7月本市房改全面推开,为简化售房手续,市房改办和原市房地局(京房管字[1992]第480号)通知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根据(91)首规办字第134号《关于在住宅设计中采用“使用面积系数”的通知》中规定的楼房住宅“使用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的0.75”换算系数测算。即每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按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不包括阳台使用面积)乘1.333计算。
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及其计算:
1. 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每套住宅户门以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储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和吊柜。阳台按实际测验量计算建筑面积。
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三、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强和平共处改善房改售房发证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6号)规定,“对于售房面积,由单位自测解决,不再进行复核。”
四、 阳如、独户使用的平台、复式住宅的阁楼计算出售价格时按规定打折。
1. 全封闭阳台(凹凸)按房改售价的70%计价;
2. 未封闭阳台(凹凸)按房改售价的50%计价;
3. 独户使用的平台比照阳台计价办法,按房改售价的30%计价;
4. 复式住宅阁楼,按其实际条件综合评定折扣系数,但不得低于房改售价的70%.
五、 关于阳台、独户使用平台、复式住宅的阁楼如何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国力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管房改字[2000]130号)中规定,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注:这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关于核定职工住房面积的规定,北京市尚未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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